中国艺术研究院特困生助学金评定办法
为切实解决我院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,使他们能够安心学习,顺利完成学业,特设立“中国艺术研究院特困生助学金”,并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特困生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,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,严格工作程序,做到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杜绝弄虚作假。
第二条 申请对象为我院全日制硕士、博士研究生(不含定向、委培研究生及艺术硕士)。
第三条 特困生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:
(一)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(二)遵纪守法,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;
(三)学习积极刻苦,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(四)家庭经济特别困难,所筹集资金无法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。
第四条 评定比例及助学金标准
特困生助学金每年十月份评定一次。评定比例为我院全日制硕士、博士研究生总人数的5%左右。
特困生助学金为一次性发放,标准为每人5000元-30000元。具体补助金额视困难情况确定。已享受特困生助学金者,下一年度如继续申请的,应重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参加评定。
第五条 特困生助学金申请及评定程序
(一)申请者本人到学生处领取并认真填写《中国艺术研究院特困生助学金申请表》,经导师签署意见后,交所在系和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并签署意见,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处初审。
(二)由研究生院领导、学生处、教务处、学生会负责人共同组成特困生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(7-9人),在院特困生助学金额度内,研究讨论并初步确定申请特困生助学金资格。特困生名单在研究生院范围内公示,公示期5个工作日。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,由特困生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予以复核。
(三)公示期满无异议,由学生处上报研究生院领导审批,确定最终享受特困生助学金人员名单及补助标准。特困生助学金从“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奖学助学基金”中支出,由院财务处按照评定的特困生名单及标准一次性发放。
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优先申请特困生助学金。
(一)孤儿、烈士子女、优抚家庭子女;
(二)父母亲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;
(三)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,持有农村特困户、城镇低保户证书的;
(四)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,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;
(五)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。
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请享受特困生助学金:
(一)不认真学习,经常旷课、迟到或考试不及格;
(二)生活不俭朴,有铺张浪费行为或者参与赌博;
(三)违反校规校纪,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2012年12月
2014年7月修订